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校务理事会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8日 来源: 校务办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和规范中小学校校务理事会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校务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根据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议事监督机构,是中小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校在学校章程中要明确“建立校务理事会制度”,并确立其运行的制度和职能,充分发挥校务理事会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支持校务理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四条 校务理事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重要管理规章和重大改革项目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评价。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教师教学行为,评议学校办学特色和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务理事会一般由911名校务理事(应为单数)组成。

校务理事应当包括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学校应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杰出校友担任校务理事。

第六条 校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一)教育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从相关行政科室中推荐产生。

(二)学校领导代表,一般从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中产生,具体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家长民主推选产生。

(四)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五)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由相关单位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校务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至少有1名为学校以外成员。

校务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2--3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理事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发生职务变动或者因学生毕业升学学生委员和家长委员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产生办法及时进行调整。

校务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八条 理事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二)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权。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议案。

(四)表决权。参加校务理事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五)监督权。听取校务理事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理事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理事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校务理事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五)就履职情况向所代表方述职。

(六)完成校务理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务理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者补聘:

(一)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理事会工作例会。

(二)冒用校务理事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三)以校务理事名义进行有损校务理事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校务理事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十一条 校务理事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各学校校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每学期一般不少于1次。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理事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校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校务理事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理事提出,校务理事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理事会主任审定。

学校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校务理事。校务理事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务理事会工作例会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校务理事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校务理事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校务理事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校务理事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务理事会讨论。

第十五条 校务理事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通过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家长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校务理事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总结,并由校务理事会主任定期向校务理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校务理事会工作例会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校外校务理事的联系,可以采取校外校务理事驻校办公、邀请校外校务理事参加活动等形式,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学校校务理事会的工作应当接受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组织的监督,并纳入教育督导和学校年度发展性评价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