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来源: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6日第三届第六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核准,自2016年2月3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始建于1999年,为普陀区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名万里学校。2002年经普陀区教育局批准,学校由上海市首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晋元高级中学承办,易名为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和《普陀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英文表述为School Affiliated to Jinyuan Senior High schoolPutuo DistrictShanghai;现有总分两部校区,地址分别为:总部: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512号;分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570号。邮政编码均为200333;官方网址为:http://www.jyzxfx.pte.sh.cn

第三条  本校隶属于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由晋元高级中学承办的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立己立人、共同成长。

以“立己立人、共同成长”作为学校的办学理念,确立以“立人”教育为办学特色。精心设置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和个性化发展的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终身学力,使学生获得成长和发展的快乐。让每一位学生在做自我人生“准备”的同时也帮助其他同学“准备”,从而达到共同全面发展之目的。

第六条  办学目标:上海市知名、普陀区优质、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七条  培养目标: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的具体培养目标是:努力培养具有品行端正、学业精进、自主能干、健康活泼品质的少年儿童。

品行端正: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学校德育的指导纲领,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品行端正是学生人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学业精进:学校精心实施基础型、拓展型和探究型课程,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学子,使他们的学业和学力得以和谐发展。

自主能干: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学校必须努力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实践的品质才能造就创造型英才,才能真正使他们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

健康活泼:学校努力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培养他们积极乐观、自信向上的品质。强化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

第八条  学校精神:厚德而和、行健而立

      训:成功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准备!

学校精神的内涵是“以高尚的道德达至和谐,以劲健的作风干成事业”。前者谈做人,后者讲做事。为了使学生浅近地理解学校精神,学校将“成功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准备!”作为校训。校训兼“善其身”和“济天下”于其中,激励学生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第九条  校风:厚德、行健

      教风: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学风:博学、笃行

第十条  发展战略:文化立校、质量兴校、特色强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办老百姓向往的优质品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主体图案是一个晋元附校中的“晋”的变形字体。“晋”字上端的“亚”是“晋元”拼音缩略“JY”通过变形手法而加以展现的,恰如两名红绿领巾的快乐学生活泼成长;下端的“日”字则好似一个地球,又像太阳,或像眼睛,寓示学校像一个地球为学生提学习的环境,为学生提供养料,为学生指路,下方三个点不仅像地球上的树林、太阳的光芒、眼睛的睫毛,而且也是代表我校勇争前三的目标。“Logo”力图通过这种表现手法,突出表现晋元附校为学生提供全面和个性化的发展环境,使学生快乐而健康地成长。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完善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校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落实。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五)负责学校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贯彻勤俭办校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校产管理。

(七)切实抓好平安学校、文明学校、绿色学校、和谐学校建设。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十)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党支部职责: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选拔在自荐、民主推荐和评议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订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聘用以及绩效分配制度改革等事宜;

(四)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六)按照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管理职能,下设校长办公室、人事室、督导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科研室、信息室、总务处、团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对校长负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10、重大基建项目;

11、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工作;

13、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4、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6、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及各职能部负责人参加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和纠纷调解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受理、调解和解决的规则。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要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二)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教师、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研组、年级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进行学科教学管理,推进教师专业发展。教研组下设备课组,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负责本年级教师完成教学及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各项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品行端正、学业精进、自主能干、健康活泼”制订德育工作的整体架构。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人格培育为基础,以公民道德素养培育为重点,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以学生社团活动为载体,培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建立社团活动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增强课程的领导力,实施好基础型、拓展型和探究型三类课程,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落实图书馆和专用教室的开放计划,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的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教材教辅资料,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加强个别辅导,促进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学校积极探索教学模式改变的尝试,进行《信息环境下预学习方式的变革》的课题研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教导处(小学部)、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条 加强健康教育管理,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禁烟。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形成系列的保障制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设心理教育专题讲座,构建和完善“舒心小屋”心理咨询和辅导机制。

第三十五条 开展以羽毛球、武术、田径为特色的体育特色拓展课程和竞技训练,努力形成学校体育教育的特色。

抓好校管乐队、舞蹈队、合唱队、软陶组、衍纸组等培养训练,努力形成学校艺术教育的特色。

开展科技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各项科技比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 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整合教育信息资源,建设教育信息资源库;探索信息技术与学科、管理的整合,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实施教、研、训一体化的校本研修,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管理,推动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根据普陀区教育局招生工作要求,凡符合学校招生地段的学生免试入学。凡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分别发给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的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对学校学生给予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修完休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各种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多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五)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一)根据国家、市有关工资制度规定确定工资报酬。

(二)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三)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

(四)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开发各类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每个班级民主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明确家长委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家长督学制,及时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本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学生家长支持和配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社会教育基地的资源,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注重学生的知行统一,注重实践体验,注重寓教于乐,帮助学生认识社会,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利用各方社会资源,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社区单位文明共建、社会服务志愿者等形式,加强与社区、社会的联系。学校充分利用社区优质资源,努力开发和形成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课程,努力形成学校与社区有效一体化教育模式,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学校主动热心做好向社区开放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靠长征镇、万里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际师生交流和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学校还注重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不断创新优化,提升学校的社会满意度。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教育经费拨款。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恶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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